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 201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 [2010]1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 201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2010 年
9 月 18 日 |
8 : 00-11 : 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
8 : 00-12 : 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
14 : 00-17 : 00 |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
14 : 00-18 : 00 |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
2010 年
9 月 19 日 |
8 : 00-11 : 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
8 : 00-12 : 00 |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上) |
14 : 00-17 : 00 |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
14 : 00-18 : 00 |
一、二级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下) |
各专业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及程序
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201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专业报名条件详见附件 1-8 。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10 年年底。
本次考试报名流程为:考生首先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http://www.rsks.gov.cn) 进行网上报名,然后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自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完成后,考生完成报名流程。 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资格审查或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无效。
牡丹江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选择牡丹江考区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 2010 年 7 月 1 日 - 7 月 8 日 。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http://www.rsks.gov.cn )的“网上报名”栏目,按照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从报名网上直接打印报名表(供现场资格审查时使用)。
( 二)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0 年 7 月 5 日 - 7 月 9 日 (节假日休息)。
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科统一携带报名表 (经逐级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上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照片,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包括: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原件 ) 到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西小太平路七星街 103 号 5 楼,咨询电话: 0453-6271996 )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时间: 2010 年 7 月 5 日 - 7 月 10 日 。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如下:
1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299 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 [2003]94 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标 准:每人报名费 15 元,一级注册结构基础考试每科另加 60 元,一级注册结构专业考试每科另加 120 元;二级注册结构专业考试每科另加 120 元。
2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2546 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 [2003]94 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标准:每人报名费 15 元,基础考试每科另加 60 元,专业考试每科另加 130 元。
3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1003 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 [2003]94 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标准:每人报名费 15 元,基础考试每科另加 54 元,专业考试每科另加 70 元。
4 、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551 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 [2003]94 号)文件规定,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 15 元,基础考试每科另加 54 元,专业考试每科另加 60 元。
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须重新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http://www.rsks.gov.cn) 的“网上报名”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查询修改”重新登录,按提示进行网上缴费。 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
三、打印准考证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登录黑龙江省人事考试网 ( http://www.rsks.gov.cn ) 的 “准考证打印”栏目,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即可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0 年 9 月 8 日 - 9 月 17 日 ,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须在 2010 年 9 月 17 日前 与牡丹江市考试中心联系。
四、考场设置
2010 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所有考生均在哈尔滨市考试。
五、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 2B 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试组织部门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三)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四)《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五)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请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在指定网站 www.pqrc.org.cn 上下载相关附件。具体要求如下:
报考类别 |
需要印发给考生的附件 |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附件 9 、附件 10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岩土 ) |
附件 9 、附件 11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附件 9 、附件 12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
附件 9 、附件 13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附件 9 、附件 14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
附件 9 |
附件 :
1、 2010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专业考试报名条件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5、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7、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0、2010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2010 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1、2010 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及设计手册
12、 2010 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的标准、规范
13、2010 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补充的标准
14、2010 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二 〇一〇 年七月二 日
附件 1 :
2010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09 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09 年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
|
2009 年 |
专科毕业 |
1 年 |
2008 年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
2009 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
2009 年 |
专科毕业 |
1 年 |
2008 年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1 年 |
2008 年 |
二、 1971 年(含 1971 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 4 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 1 项。
2 、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 4 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 1 项。
2010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
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或学位 |
I 类人员 |
II 类人员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 年限 |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
最迟毕业年限 |
本 专 业 |
结构工程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4 年 |
2006 年 |
6 年 |
1991 年 |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
4 年 |
2006 年 |
Ⅱ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
5 年 |
2005 年 |
8 年 |
1989 年 |
专科毕业 |
6 年 |
2004 年 |
9 年 |
1988 年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
5 年 |
2005 年 |
8 年 |
1989 年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
6 年 |
2004 年 |
9 年 |
1988 年 |
专科毕业 |
7 年 |
2003 年 |
10 年 |
1987 年 |
其它工科专业 |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
8 年 |
2002 年 |
12 年 |
1985 年 |
注:表中“ I 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 II 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 10 年以上的人员。
四、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的人员。
2010 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
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
专业名称 |
学历 |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
最迟毕
业年限 |
本专业 |
工业与民用建筑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2 |
2008 年 |
普通大专毕业 |
3 |
2007 年 |
成人大专毕业 |
4 |
2006 年 |
普通中专毕业 |
6 |
2004 年 |
成人中专毕业 |
7 |
2003 年 |
相近专业 |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
本科及以上学历 |
4 |
2006 年 |
普通大专毕业 |
6 |
2004 年 |
成人大专毕业 |
7 |
2003 年 |
普通中专毕业 |
9 |
2001 年 |
成人中专毕业 |
10 |
2000 年 |
不具备
规定学历 |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 13 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
13 |
|
附件 2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摘自(人发 [2002]35 号)文件
共同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 年。
二、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8 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1991 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7 年。
(二) 1991 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8 年。
(三) 1989 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9 年。
(四) 1987 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0 年。
(五) 1985 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2 年。
(六) 1982 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9 年。
(七) 1977 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 1972 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 10 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应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1 、勘查技术与工程
2 、土木工程
3 、水利水电工程
4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
相近专业 |
1 、地质勘探
2 、环境工程
3 、工程力学 |
煤田地质勘查
地质矿产勘察
采矿工程
探矿工程
矿井建设
钻井工程
地球化学与勘查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
矿场地球物理
石油地质勘察
环境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
工程力学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 " 新专业名称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指 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 3 :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人发[ 2003 ] 25 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相近专业 |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技术
|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
自动控制
流体传动及控制(部分)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部分)
电子工程
信息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广播电视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 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 4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人发[ 2003 ] 24 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专业划分 |
新 专 业 名 称 |
旧 专 业 名 称 |
暖
通
空
调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相近专业 |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动
力 |
本专业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
涡轮机、压缩机等)
热能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化学工程与工艺
煤化工(或燃料化工)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贮运工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飞行器动力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 |
给
水
排
水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本专业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相近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 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 5 :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人发[ 2003 ] 26 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生物化工(部分) |
工业分析 |
电化学工程 |
工业催化 |
石油工程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复合材料(部分)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硅酸盐工程 |
复合材料(部分)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制药工程 |
生物制药 |
中药制药 |
轻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制桨造纸工程 |
染整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粮食工程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烟草工程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发酵工程 |
其他 |
如林产化工等 |
相近专业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其他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 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 6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人发 [2003]27 号)文件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指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 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 7 :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 ( 国人部发 [2005]56 号 ) 文件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略 …… 。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
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土壤与农业化学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相 近 专 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备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附件 8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 ( 国人部发 [2005]58 号 ) 文件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资格证书》。
第三条 略 …… 。
第四条 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 ( 水利水电工程 ) 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 一 ) 取得本专业 ( 指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 ) 或相近专业(指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土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业,详见参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勘察、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满 30 年。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村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近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金属结构、机构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附件 9 : (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各专业考试的考生 )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 .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 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考试均分为 2 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 3 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 70 道题,其中单选题 40 题,每题分值为 1 分,多选题 30 题,每题分值为 2 分,试卷满分 200 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 25 道必答题,下午 25 道必答题( 对于有选择作答的 25 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 25 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 25 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 ),每题分值为 2 分,试卷满分 100 分。
2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一天,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 4 小时。专业考试为非 滚 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均为主观题,上、下午各 40 道题,均为单选题,每题 1 分,试卷满分均为 80 分。
3 、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 2B 铅笔。
4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 2B 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5 .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6 .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7 .对于 2 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 2B 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8 .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预留位置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答题纸。
9 .考生在作答一、二级结构专业考试和其它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 内 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 2B 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附件 10 : (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
2010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 2006 年版)
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 2008 年版)
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
7.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02)
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 J220-2002)
9.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12.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149-2006 )
13.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 、 J130-2001)
14.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15.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8-2002)
16.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1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 J218-2002)
18.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99-98)
1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
20.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JGJ137-2001 、 J129-2001)(2002 年版 )
2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22.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
2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24. 《烟囟设计规范》 (GB50051-2002)
2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 J186-2002)
2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 年版 )
27.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0-2004)
28.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1-2005)
29.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JTG D62-2004)
30.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63-2007 )
31.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 (JTJ025-86)
32.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004-89)
33.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JTG/T B 02-01-2008 )
34.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041-2000)
3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03)
36.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1-93 )
37.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69-95 )
2010 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
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 2006 年版)
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 2008 年版)
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7.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 J220-2002)
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11.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149-2006 )
12.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1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14.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
15.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 (JGJ137-2001 、 J129-2001)(2002 年版 )
1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17.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
18.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19.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 J186-2002)
附件 11 : (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的考生 )
2010 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参考书目
一、 规范、规程类
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 (2009 年版 )
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JGJ 87-92 )
3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 50218-94 )
4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266-99 )
5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23-1999 )
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01 )( 2006 年版)
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
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
9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 2008 年局部修订)
1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2002 J220-2002 )
11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
1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12-87 )
13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
1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2009)
15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 064-98 )
16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 )
17.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63-2007 )
18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JTG D70-2004 )
19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 004-89 )
20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TB 10012-2007 J124-2007 )
21.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TB 10001-2005 )
22 .《铁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TB10002.5-2005 )
23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程》( TB 10027-2001 J125-2001 )
24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 TB 10038-2001 J126-2001 )
25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TB10003-2005 )
26. 《港口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JTJ 240-97 )
27 .《港口工程地基规范》( JTJ 250-98 )
2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 50487-2008 )
29 .《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DL 5073-2000 )
30 .《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 ( SL 274-2001 )
3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 ( GB 50330-2002 )
32 .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18306-2001 )
33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
3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 JGJ 106-2003 J256-2003 )
3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 50202-2002 )
36.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2008 )
3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 2004 J302-2004 )
38.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 50290-98 )
3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1999 )
40.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99-1999 )( 2003 年版)
4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 2004 〕 69 号
二、法律法规类
1. 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主席令(九届第 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 国务院令第 293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 . 建设部令第 137 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8. 建设部令第 141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9.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0. 建设部令第 81 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
12. 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 ] 22 号文件附件一)
13 . 国务院令第 394 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4. 建市[ 2009 ] 105 号:《注册土木工程师 ( 岩土 ) 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三、设计手册类
1. 常士骠、张苏民主编: 《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7
2. 龚晓南主编:《地基处理手册》(第三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3. 《公路设计手册 . 路基》(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14.
4. 铁路第一勘察设计院主编:《铁路工程地质手册》。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9
附件 12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0 年度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规范
一、环境标准与规范类: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2348-90 )
2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代替《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096-93 )
3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8 )代替《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2001 )
4.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代替《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1997 )
5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471-2009 )
6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HJ 564-2010 )
7 .《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HJ 462-2009 )
8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HJ 562-2010 )
9 .《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HJ 563-2010 )
10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 )
11 .《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GBJ75-1984 )
1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497-2009 )
13 .《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435-2008 )
1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434-2008 )
二、法规与政策类:
1. 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
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3.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附件 13 :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0 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考试补充的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替代标准号 |
一、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
1 |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
SL429-2008 |
|
2 |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 |
SL430-2008 |
|
二、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
3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GB50487-2008 |
|
4 |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
SL373-2007 |
|
5 |
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 |
SL345-2007 |
|
三、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
6 |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 |
SL447-2009 |
|
7 |
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
SL448-2009 |
|
8 |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
SL449-2009 |
|
9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
GB / T22490--2008 |
SL387-2007 |
10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
GB / T16453.1 ~ 6 - 2008 |
GB / T16453.1 ~ 6 - 1996 |
11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 |
GB / T15774 - 2008 |
GB / T15774 - 1995 |
12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 |
GB/T15773-2008 |
GB/T15773-1995 |
13 |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 |
GB / T15772 - 2008 |
GB / T15772 - 1995 |
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
14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SL290-2009 |
SL290-2003 |
15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SL440-2009 |
|
16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
SL441-2009 |
|
17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
SL442-2009 |
|
附件 14 :(报名时印发给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生)
2010 年度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主要参考资料
一、规范和标准
|
标 准 名 称 |
标准编号 |
|
1 |
安全阀的一般要求 |
GB/T12241-2005 |
国家标准 |
2 |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
GB/T2589-2008 |
国家标准 |
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GB16297-96 |
国家标准 |
4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GB50058-92 |
国家标准 |
5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99 年修订版) |
GB50160-92 |
国家标准 |
6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35-97 |
国家标准 |
7 |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2008 年版) |
GB50316-2000 |
国家标准 |
8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GB5044-85 |
国家标准 |
9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50028-2006 |
国家标准 |
10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中石化工业 COD 标准值修改单 ) |
GB8978-1996 |
国家标准 |
11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 |
国家标准 |
12 |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
GBJ87-1985 |
国家标准 |
13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 1-2002 |
国家标准 |
14 |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
HG20660-2000 |
行业标准 |
15 |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
HG/T20667-2005 |
行业标准 |
16 |
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
SH3024-1995 |
行业标准 |
17 |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
SH3063-1999 |
行业标准 |
18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 |
TSGR1001-2008 |
19 |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
劳部发( 1996 ) 140 号文 |
20 |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9 版) |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 号文 |
21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
GB50073-2001 |
国家标准 |
说明: 1 、 标准、规范有效版本的截止日期是 2008 年 10 月 31 日 。
2 、 由于注册化工工程师涉及的执业范围较广,本清单只包括了涉及安全、环保、防火和通用的主要标准。
二、设计手册和参考资料
1 、时钧 等编《化学工程手册》(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6 年
2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公司编
《化工工艺设计手册》(第三版)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3 年
3 、王松汉 主编《石油化工工艺设计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
4 、化工部工程建设标准编辑中心《化工装置工艺系统工程设计规定》 ( 二 )
HG/T20570.1-20570-95 (二)
5 、《消防设计专篇》、《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劳动安全卫生》编制要求:
《建筑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1996 年公安部 30 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87 )国环字第 002 号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试行 ) 》安监总危化 [2007]225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8 号( 2006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49 号 (2006) ,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6 年劳动部第 3 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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