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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外事侨务办对外友好服务中心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人事部 2005 年第 6 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 [2006]32 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的要求,我市外事侨务办对外友好服务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2 名,特此公告。

  一、招聘的职位及条件

  市外事侨务办对外友好服务中心(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招聘:俄语翻译 1 名,韩语翻译 1 名。

  报考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 不含专升本 ) ;男身高 170cm 左右,女身高 165cm 左右;年龄 18 周岁以上,35 周岁以下( 1990 年 12 月 1 日 以前,1973 年 12 月 1 日 以后出生)能够熟练掌握俄语、韩语听、说、读、写、译,有一定工作经验,录用后即可独立担当翻译角色。

  考生与招聘单位在职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构成回避对象的,不能报考该招聘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名。

  二、方法步骤

  (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根据招聘部门的招聘计划、人员编制情况、招聘的职位要求及资格条件等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

  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在市一级媒体上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

1 、报考者除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5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2 、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25 日 — 2 月 27 日 每天 8 : 30 — 16 : 00 ;地点为牡丹江市人才市场(牡丹江市景福街 107 号)。报名全部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报名时,考生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以及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其它有效证明原件,二寸同版免冠照片两张,报名时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与考务费。每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职位。

  应聘同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 3 :1 。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笔译与口译

  由专家出题进行笔译和口译,每科成绩满分为 100 分。总成绩按笔译40%,口译60%的比例合成。

  按总分高低依次排序,一般按招聘岗位 1 : 3 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总分数必须达到 60 分以上。

  (五)面试

  面试方法为结构化面谈或情景模拟,面试成绩以百分计,低于 60 分者不予聘用。

  面试后,将笔译、口译成绩与面试成绩累加合成考试总成绩。根据总成绩,按招考职位 1 : 1 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若总成绩出现并列,分别依次以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六)体检

  体检在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的有关标准执行。

  (七)考核

  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体检或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可在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合格人选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

  根据考试总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九)聘用

  经考试、体检、考核、公示无疑义的拟聘人员,由市人事局发给《考试合格通知单》,招聘单位凭《考试合格通知单》与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其中聘用单位一份,聘用人员一份,合同鉴证部门一份。聘用单位持《聘用合同书》和《考试合格通知单》到市人事局办理人员调入、落编以及核定工资等手续。

  聘用人员试用期为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聘用资格,报市人事局备案。

  咨询电话: 6171965 、 6271996 、 8171793

  网址: www.mdjwqb.gov.cn ( 牡丹江外事 )

 

 

                              牡丹江市人事局

                            二 〇〇 八年十二月三日